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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瑜:加大食品安全犯罪“违法成本”

2012-01-05 14:00:01中国质量新闻网

加大食品安全犯罪“违法成本”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律师 王瑜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水平从某种程度上也决定了老百姓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实行召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等规定,食品召回对象是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食品。但是,从食品安全监管具体实践看,其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而且,从问题食品的种类及相关技术标准看,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有500多个,不管从数量上,还是从范围上,都不足以涵盖所有食品。

    我个人认为,我国应不断完善问题食品召回制度及操作规则,加强执法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合作,规范食品添加剂销售管理渠道,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成本”较低,打击力度不够,于是才有了一些不法分子的以身试法。我个人觉得,要在法律层面上进行严管、重罚。在国外,惩罚性赔偿金制度让“问题企业”不犯错。当然法律是个综合体系,制定了法律还需严格遵照执行。只有用从严从重的法治手段惩治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消费者所关心的消费环境才能得到有效净化。

    我想说的是,除了汽车、药品、儿童玩具和食品以外,其他领域的产品召回,在我国尚无法可依。因此,在呼吁企业严控自身产品质量的同时,建议政府和相关部门健全召回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质量监管、构建与发达国家水准相同的缺陷产品召回环境。同时还应加强对中小企业、食品作坊从业者的安全培训,建立面向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消费知识培训体系。其实,很多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和隐患,除了与生产环节有关外,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日常生活中食品卫生习惯的培养,也是重要因素之一。目前,我国有9亿多的农村消费者,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组织面向农村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教育,从而形成人人关心产品质量,家家享受健康生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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