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案例沙龙>>

【公布】内蒙古赤峰市2024年“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4-05-21 14:46:12 赤峰市场监管

今年以来,内蒙古赤峰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重点民生领域,通过部门间协同配合、上下联动跨区域联合执法,集中查办一批大案要案,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有效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规范了市场秩序,取得了预期成效。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燃气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充装活动案

2024年4月11日,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对巴林左旗某燃气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在充装完的气瓶上粘贴产品合格标签、警示标签。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2024年4月29日,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红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红山区某烟酒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3年12月6日,红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红山区某烟酒行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经查,当事人销售给刘某的16瓶“五粮液”白酒均是当事人从个人手中购入,无法提供购进票据,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以上商品均为侵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024年2月5日,红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翁牛特旗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某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醋生产经营案

2024年1月16日,翁牛特旗市场监管局接到匿名举报称,翁牛特旗白音他拉苏木某村陈某某在自家自建房内生产食用醋,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醋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陈某某涉嫌存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醋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3日 ,翁牛特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用于生产经营食醋的工具、散装醋460斤、成品瓶装食醋23瓶,罚没14835元的行政处罚。

四、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查处赤峰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4年1月29日,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在赤峰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的乘客电梯、杂物电梯最近一次维保日期为2023年12月2日。赤峰某电梯有限公司作为上述电梯的签约维保单位,未按照约定频次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工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2024年3月26日,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对该电梯维保公司作出罚没10625元的行政处罚。

五、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元宝山区某镶牙馆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案

2024年1月11日,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全国12315平台举报,称元宝山区某镶牙馆所经营的线上店铺发布了违法违规的医疗广告信息。经查,元宝山区某镶牙馆在某网络平台上发布“成人超声波洗牙+抛光单人套餐、成人Z350树脂补牙1颗(质保一年)、儿童树脂窝沟封闭1颗(质保半年)”等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2024年3月8日,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查处隆昌镇某村卫生室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4年3月26日,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对巴林左旗隆昌镇某村卫生室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29日,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莲花清瘟胶囊”10盒、“复方酮康唑软膏”8盒,罚没10010元的行政处罚。

七、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元宝山区某乡村医生诊所使用劣药案

2024年2月23日,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12315举报,举报人称其父亲在元宝山区某乡村医生诊所静脉注射的“甘露醇注射液”有效期为2023年12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已使用的“甘露醇注射液”1瓶,有效期为2023年12月。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2024年3月25日,元宝山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100012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陆明)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聚焦世界科技前沿 服务中部崛起战略 ...

  • 共铸精准齐心协力绘蓝图 同守公正众 ...

  • 创新之城的“计量名片”——安徽省合 ...

  • 方寸之间演绎刀尖绝活——走进中国工 ...

  • 安徽省淮北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5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