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年来,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规模持续扩大,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保有量逐年增长,为支撑我国化工行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与此同时,大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罐车“带病运行”,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隐患。为规范罐车生产、登记、使用和检验,集中整治罐车运营中的各种乱象,提升罐车安全运营水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1年4月8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印发了《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方案下发后,山东泰安特检院深刻学习文件精神,立足本职,积极作为,助力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综合治理。
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把新罐车准入关。
泰安特检院作为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已经取得CMA资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罐体产品),依法依规开展罐体检验。督促罐车生产企业,按照《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8564.1—2019,宣贯实施,保证罐车产品生产一致性。严格按照GB 18564.1等技术规范对新生产的罐体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内容包括GB 18564.1“9.3出厂检验”列明的所有项目,并出具出厂检验证书,对不符合GB 18564.1等技术规范的罐体,拒绝出具出厂检验证书。
(二)依法依规开展罐体委托检验。
泰安特检院是经核准的特种设备(RD7)检验机构,严格按照GB 18564.1的要求,对在用罐车的罐体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的出具定期检验报告及合格证书。对于罐体不符合GB 18564.1的要求,在罐体结构、几何尺寸、外观、安全附件、材料壁厚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定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作为检验机构不得出具定期检验合格证书。
(三)优化罐车准运介质界定。
泰安特检院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技术审核,要求罐车生产企业在罐车设计文件和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中列明适装介质,并在罐体出厂检验证书、定期检验合格证书上载明适装介质列表。
(四)积极参与信息共享。
按照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将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书、检验不合格记录等信息上传至罐体检验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推动应用联合惩戒合作机制,提升罐车安全运营质量。
通过以上措施,泰安特检院立足本职,积极作为,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加强和改进罐车安全管理,确保了治理工作健康、有序推进,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贡献。(马燕铭 通讯员 田洪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