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姚延敏)近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制定发布《天津市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消费品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该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消费品的范围及缺陷的定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生产者是缺陷消费品的召回主体,应当对其生产的消费品质量安全负责,缺陷消费品召回是生产者的法定义务。生产者和从事消费品销售、租赁、修理等活动的其他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品缺陷信息的收集核实和分析处理制度,生产者应当对确认存在缺陷的消费品立即实施召回,其他经营者应当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同时,该办法明确了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各区市场监管局及天津市产品风险监控和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承担的相关职责,消费品缺陷信息的收集方式、消费品缺陷信息分析研判程序、缺陷消费品的确认和召回程序、缺陷调查启动及开展方式、公布消费提示信息的情形等内容。
该办法共22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