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岳 倩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平台的商业合作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上述规定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二选一”问题作出规定,表明对该问题的规制将取得实质性进展,成为《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
近年来,电商平台市场竞争愈演愈烈,后起的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电商普遍面临流量见顶的压力。“二选一”现象的出现正是基于此背景,由于平台间存在竞争,当一个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平台注册时,有的电商平台经营者会要求平台内经营者退出其他平台。目前,电商“二选一”已不是偶发的个案,国美、苏宁、京东、当当、美团和饿了么等电商巨头都曾涉及其中。在发生时间上,不再局限于网络购物节节点,而成为一种全时域事件。这些都表明,“二选一”已发酵为网络交易领域不可回避的问题。
对于此问题,多数法律界人士持否定态度。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专家表示,由于电商平台面对供货商和消费者是强势的,从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的角度来讲,如果让平台有任意选择供货商和消费者的权利,会影响公平竞争和消费者选择权,产生弱肉强食,不利于电商行业良性竞争发展。该问题迟迟未得到有效遏制和解决,其中涉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目前的法律法规缺乏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和有力的罚则。有专家指出,“二选一”属于排他性行为,此前颁布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早有涉及,但《反垄断法》适用的重要前提是“市场支配地位”,并就此进行了诸多设定,这些设定的认定比较复杂。其次,在实际电商活动中,对“二选一”问题难以有效举证和查实。一些平台“二选一”手段较为隐蔽,对于不就范的商家通过技术手段采取搜索降权、刻意屏蔽等压制措施,商家往往是有苦说不出。第三,一些业内及法律界人士提出,“二选一”是电商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建立的“独家合作关系”,不同于《电子商务法》规定的“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应该进行包容审慎监管。
此次出台的《征求意见稿》可贵之处,在于通过立法对上述问题进行弥补。从立法层级上看,《征求意见稿》虽然属于部门规章,但精细具体,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例如明确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鲜明保护经营者的平台选择权。此外,对于有关人士的辩护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建立或者变更独家经营合作关系有关的事项,应当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公平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对合作条件、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约定,平台不得通过不合理的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手段,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接受。这就意味着,“独家合作关系”有关事宜要拿到明面上来,这有利于解决电商平台用隐蔽手段打压经营者的问题。
良法方能善治。《征求意见稿》的发布,表明面对经济发展中产生的新业态、新问题,我国法律制度与时俱进,体系不断健全完善;监管部门的思路不断清晰,立法越来越精细化。期待《征求意见稿》充分发挥规制“二选一”现象的作用,营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推动网络交易健康发展。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