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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电价政策红利限时惠及终端用户

2020-10-29 13:13:08 中国质量报

黑龙江7部门联合发布告知书

电价政策红利限时惠及终端用户

本报讯 (纪祥勇)近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限时将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告知书》要求,省电力公司将本通告内容传达至省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物业转供电主体后,各转供电主体须将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红利限时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允许截留;转供一般工商业用电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物业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等费用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违规增加其他任何费用。

按照《告知书》,各转供电主体于2020年11月20日前,将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红利及尚未传导的2018年、2019年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和2020年降低工商业电价5%的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红利,传导至每一位转供电终端用户,确保一次性传导到位;各转供电主体应于2020年11月10日前,书面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已传导和尚未传导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红利的情况。

对各相关单位落实政策情况,《告知书》明确,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再次对辖区转供电主体违法违规加价收取电费行为进行全面排查整治,指导、督促转供电主体限时足额向终端用户清退加价收取的电费,依法依规查处不合理加价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将组成联合工作组,针对不同用户群体,采取实地调研、明察暗访、线索核查等方式,指导、督促各地转供电主体准确执行退费政策。

同时,《告知书》还提醒广大转供电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义务、及时自查自改,避免因不合法、不合理行为造成终端用户利益受损,而出现自身受到查处、曝光、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情况。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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