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6期)。据通告,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该区5家食品经营企业共5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梅子滩(重庆)农产品商行销售的生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梅子滩(重庆)农产品商行在重庆市江北区玉带山200号观农贸食品批发市场1楼67号销售的生黑芝麻(抽样日期:2021年12月27日),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4日向梅子滩(重庆)农产品商行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被抽检批次黑芝麻16斤在售,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进行了扣押。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黑芝麻是梅子滩(重庆)农产品商行于2021年12月20日向江北区曾纯食品批发部处购进。购进该批次黑芝麻的购进数量为20斤,截止到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只销售了4斤用于抽检。因此,货值金额共计300元,违法所得24元。该经营部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0日对梅子滩(重庆)农产品商行经营不合格黑芝麻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梅子滩(重庆)农产品商行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涉案产品不合格项目非检不可知,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黑芝麻16斤;2、没收违法所得24元。
二、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盘溪四支路分公司销售的柿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盘溪四支路分公司在重庆市江北区盘溪四支路39号41号销售的柿饼(抽样日期:2021年12月8日),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4日向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盘溪四支路分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柿饼在售。经查,被抽检柿饼是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盘溪四支路分公司在平乐县张家镇福飞食品加工厂购进。当事人采购的数量为2件(12个/件),采购价格为90元/件,销售价格为9.9元/3个(促销活动),已全部销售,销售总价为79.2元,因销售总价79.2元低于购进总价180元,故无违法所得。该店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盘溪四支路分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盘溪四支路分公司销售的食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盘溪四支路分公司在购进上述不合格柿饼时没有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该批次柿饼的检验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为79.2元,无违法所得,属于涉案财物和违法所得较少的情形。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该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处罚〔2022〕113号),决定对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盘溪四支路分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处罚款5000元。
三、盘溪农产品批发市场(陈光荣)销售的生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盘溪农产品批发市场(陈光荣)在重庆市江北区玉带山200号盘溪农产品批发市场1-63号销售的生黑芝麻(抽样日期:2021年12月27日),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4日向陈光荣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被抽检批次黑芝麻3.96斤在售,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进行了扣押。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黑芝麻是陈光荣于2021年12月25日向重庆梓贵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购进该批次黑芝麻的购进数量为1件(50斤/件),购进价格为500元/件,其中42斤以11元/斤的价格销售,4斤以10元/斤价格销售(抽检)。由于经营过程中部分损耗,所以截止到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销售46斤,只剩下3.96斤。因此,货值金额为545.56元,违法所得为42元。该经营部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0日对陈光荣经营不合格黑芝麻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陈光荣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涉案产品不合格项目非检不可知,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黑芝麻3.96斤;2、没收违法所得42元。
四、江北区王举山餐饮店使用的盘子(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王举山餐饮店在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街道福康路25号龙湖源著天街A馆-B1-14b使用的盘子(复用餐饮具)(抽样日期:2021年12月28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因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为复用餐饮具,未向消费者单独收取餐具费用,故未采取召回措施,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对抽检情况和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三)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北区王举山餐饮店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王举山餐饮店使用的盘子(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处字〔2022〕100号),决定对江北区王举山餐饮店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予以警告。
五、江北区谢显沛烤肉店使用的杯子(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谢显沛烤肉店在重庆市江北区福康路25号(龙湖源著天街)A馆-L4-05使用的杯子(复用餐饮具)(抽样日期:2021年12月28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因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为复用餐饮具,未向消费者单独收取餐具费用,故未采取召回措施,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对抽检情况和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三)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江北区谢显沛烤肉店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谢显沛烤肉店使用的杯子(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处字〔2022〕99号),决定对江北区谢显沛烤肉店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予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