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月26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据通告,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经该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有关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当事人:凌小娟(湖州市练市凌小娟冷冻干货店),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2330503MA2F4U7C0J,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农贸市场内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4日从嘉兴蔬菜批发交易市场高阳蔬菜批发部批发购进该批次生姜1箱,共27公斤,单价8.7元/公斤,合计进货价234.9元。2021年10月25日,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生姜进行抽样检验,样品数量2.925kg。2021年11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现场送达了编号为№: JKS21060087的检测报告,向当事人说明了2021年10月25日抽样检验的生姜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时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生姜。上述生姜送达检验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根据当事人说明,批次生姜除用于抽样2.925kg,剩余24.075公斤已经全部售完,售价9.2元/公斤,货值金额248.4元,获利13.5元。当事人提供该批次生姜的购货票据、供应商嘉兴蔬菜批发交易市场高阳蔬菜批发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时索要的2021年10月24日嘉兴蔬菜批发交易市场检测中心对该批次生姜农残快速检测的报告。
当事人经营的生姜中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其货源,提供了所购食品的合格证明,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无证据证明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系当事人经营存放不善导致,还有食品中噻虫胺,噻虫嗪含量靠肉眼无法识别,不存在主观故意,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