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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管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4号)

2021-12-07 14:33:4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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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4号)

在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市永立百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红小米(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红小米(小米椒),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0223390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8月17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重庆市永立百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至2021年9月17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单位于2021年8月17日购进的的4kg红小米(小米椒)已经全部销售完毕。不合格批次产品系该单位从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6号双福国际农贸市场的重庆菜邦农业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价格为8元/kg,销售售价为11.98元/kg,4kg红小米(小米椒)已经销售3.436kg,0.564kg报损,共计41.15元。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47.92元,违法所得11.95元。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重庆市永立百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重庆市永立百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重庆市永立百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且重庆市永立百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不予处罚。

二、重庆润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青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青小米椒,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0223428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8月18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润云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至2021年9月28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单位于2021年8月18日购进的的9.8kg青小米椒已经全部销售完毕。不合格批次产品系该单位从重庆江津区双福街道珊瑚大道6号双福国际农贸市场的重庆市巨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价格为20.43元/kg,销售售价为21.6元/kg,9.8kg青小米椒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因无确切证据证明抽样前,已售出食品青小米椒与抽样基数为同一批次,已出售食品青小米椒不计入货值,抽样基数为3kg,共计64.8元。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64.8元,违法所得3.51元。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重庆润云商贸有限公司不合格食品进行了立案调查。重庆润云商贸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重庆润云商贸有限公司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且重庆润云商贸有限公司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不予处罚。

三、荣昌区昌元街道一斗鲜火锅店使用的生物基餐盒方盒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相关产品名称:生物基餐盒方盒,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0223414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高锰酸钾消耗量,水(60℃,2h),总迁移量(4%乙酸)项目不符合GB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5月22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荣昌区昌元街道一斗鲜火锅店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至2021年9月26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单位于2021年5月22日购进的1500套生物基餐盒方盒已经全部使用完毕。不合格批次产品系该单位从购物平台1688APP销售商广州誉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价格为0.72元/套,销售售价为0.75元/套,1500套生物基餐盒方盒其中抽样前已经使用了1300套,抽样时现场剩余200套,因无确切证据证明抽样前已使用的生物基餐盒方盒与抽样基数为同一批次,已使用的生物基餐盒方盒不计入货值,现场抽样基数为共计200套,故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50元,因该批次生物基餐盒方盒该单位均为赠送,在抽检时收取了抽检机构买样50套的费用。故违法所得1.5元。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荣昌区昌元街道一斗鲜火锅店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进行了立案调查。荣昌区昌元街道一斗鲜火锅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项的规定,荣昌区昌元街道一斗鲜火锅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进购上述产品时检查了生产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索要了当批次产品出货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相关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为广州誉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提供订货清单、订单号和供货商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主观上确实没有过失、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和食品安全问题溯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所指免予处罚的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所指不予处罚的情形。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不予处罚。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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