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海南省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东方八所春春蔬菜店经营的黄豆芽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一、东方八所春春蔬菜店经营的黄豆芽
(一)2021年10月12日,我局对东方八所春春蔬菜店经营的黄豆芽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该店经营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1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东方八所春春蔬菜店进行现场检查,不合格批次的黄豆芽已经销售完。
(三)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东市监食综责改[2021]037号):1、责令该摊位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不合格批次“黄豆芽”;2、立即检查是否有不合格批次“黄豆芽”库存、并将问题产品封存;3、立即对销售的不合格批次“黄豆芽”进行召回;4、立即开展不合格产品的原因调查,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给我局。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