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1月17日,浙江省台州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4号)。
台州市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4号)
一、抽样编号为DC21331000005133080花生酱(半固态含油型调味料)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抽样单编号:DC21331000005133080;产品名称:花生酱(半固态含油型调味料);抽样日期:2021-8-2;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QB/T 1733.4-2015《花生酱》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三门县鲜立生鲜店,被抽样单位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游街道建民路48-10号。
(二)风险控制情况: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及召回情况:2021年9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检验报告进行送达并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花生酱(半固态含油型调味料)。当事人当日张贴召回公告,启动召回程序,该抽检产品为零售销售,未留下购买者的联系方式,因此无法实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的花生酱(半固态含油型调味料)选用QB/T 1733.4-2015《花生酱》作为产品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上述标准的要求。上述产品经抽检,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花生酱(半固态含油型调味料)的违法行为。本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228元;三、罚款人民币400元。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不合格花生酱(半固态含油型调味料)系当事人从台州德诚商贸有限公司购入,已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提供进货凭证、供货者资质、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证明不合格批次产品的来源。本案不合格花生酱(半固态含油型调味料)的原因不明,可能是运输、销售仓储条件引起的检验结果不合格,也可能是厂家生产环节造成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