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1月15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涉及天津市宝坻区彬宇海鲜店。
据通告,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涉及宝坻区1家经营企业。
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9月1日,接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NO:TFI-09678-2021)及抽样单(抽验单编号:SC21120000001840527),被抽样单位名称:天津市宝坻区彬宇海鲜店(赵春力);样品名称:海蟹(购进日期2021-08-1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宝坻区彬宇海鲜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未发现上述产品。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彬宇海鲜店(赵春力)于2021年8月11日以25元/斤的价格,从王斌处购进海蟹180斤,共计金额4500元。当事人索取了供货商王斌出具的进货票据,上述海蟹现已全部售出。具体销售情况如下:销售价格为35元/斤,销售30斤;销售价格45元/斤,销售40斤;销售价格55元/斤,销售30斤;剩余的80斤基本都死了就扔了。
当事人经营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海蟹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宝队市监处罚〔2021〕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