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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1号)

2021-10-26 19:33:4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0月26日,浙江省台州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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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1号)

一、抽检编号为DC21331000002734836鸡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1331000002734836;产品名称:鸡蛋;生产日期:2021-06-24;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甲硝唑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联华鸡蛋批发商行;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鸡蛋。上述鸡蛋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为生鲜产品,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6月24日从德惠市大房身镇申大鸡蛋批发部购进1953.8千克中码鸡蛋,购进成本为10元/千克,共计花费19538元,并以11元/千克的价格对外销售。2021年7月7日,抽检机构对当事人所销售的鸡蛋进行抽样检验。2021年8月6日,执法人员送达了由浙江公正检验中心出具的鸡蛋检验报告NO202124904号,检验结果为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除抽检所用外,当事人已将剩余鸡蛋全部销售,销售额共计21491.8元,获利共计1953.8元。当事人现场出示了并确认了德惠市大房身镇申大鸡蛋批发部的进货单据及相关信息。  

当事人的上述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尽到索证索票义务,现场能够提供进货方的营业执照及进货单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953.8元。(台市监处罚〔2021〕40691号)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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