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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市场监管局关于2021-06-10批次、2021-07-02批次不合格土豆粉核查处置情况

2021-10-26 18:35:3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吉林省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1-06-10批次、2021-07-0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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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06-10批次、2021-07-0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现将2021-06-10批次、2021-07-02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吉林市丰满区西红市超市经营的土豆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市丰满区西红市超市经营的土豆粉(批次2021-06-10)经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4日对吉林市丰满区西红市超市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土豆粉7袋,又因之前的产品质量问题调货1袋,货值40元,已全部零售完毕。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吉林市丰满区西红市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5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

原因如下:当事人进货时能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相关要求,履行了本法所规定的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所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吉林市龙潭经济开发区西红市超市经营的土豆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市龙潭经济开发区西红市超市经营的土豆粉(批次2021-07-02)经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4日对吉林市龙潭经济开发区西红市超市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土豆粉10袋,货值50元,至案发已全部售出。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召回不合格土豆粉3袋已全部返厂。

2.行政处罚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吉林市龙潭经济开发区西红市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2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

原因如下:当事人进货时能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相关要求,履行了本法所规定的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所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吉林市四方缘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土豆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市四方缘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土豆粉(批次2021-06-10)经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合格;土豆粉(批次2021-07-02)经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6日对吉林市四方缘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批次为2021-06-10不合格食品土豆粉40袋,货值160元;至案发已全部零售完毕;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批次为2021-07-02不合格食品土豆粉40袋,货值160元,至案发已全部零售完毕。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已召回3袋批次为2021-07-02不合格土豆粉。

2.行政处罚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吉林市四方缘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18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所得金额38.50元(大写:叁拾捌元五角);

(2)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3.排查整改

经排查,该批次食品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原因导致检验不合格。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生产工艺改进;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9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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