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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垫江县天天福食品经营部长龙店销售不合格的鸡腿(鸡肉)被罚款20000元

2021-09-23 10:05:4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公示信息(垫江县天天福食品经营部长龙店经营的鸡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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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公示信息(垫江县天天福食品经营部长龙店经营的鸡腿)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垫江县天天福食品经营部长龙店经营的鸡腿(鸡肉)(抽样单编号:NCP21500231651611006,生产日期:2020年9月28日、29日)进行了抽检,经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17日向垫江县天天福食品经营部长龙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该批次鸡腿(鸡肉)是当事单位于2021年1月26日购进的,共75kg,单价为10.67元/kg。当事单位称本批次的鸡腿(鸡肉)除去2021年4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花25.35元购买2.12kg用于抽检外,剩余的72.88kg在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之前已全部销售完毕,本次销售的鸡腿(鸡肉)货值金额合计800元,获取违法所得合计97元。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垫江县天天福食品经营部长龙店销售不合格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垫江县天天福食品经营部长龙店的行为,违反了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所列第10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97元,处罚款20000元。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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