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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佳木斯市市场监管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2021年第6期)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08-19 16:48:5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18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2021年第6期)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2021年第6期)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对我市食品经营企业销售的食品进行抽检监测,其中1批次不合格,涉及我市1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佳木斯市郊区蓝港海鲜批发加工坊销售的虾爬子(虾蛄)(生产日期:2021-05-11),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 佳木斯市郊区蓝港海鲜批发加工坊销售的1批次食品不合格。食品名称为虾爬子(虾蛄),生产日期:2021-05-11,不合格检验项目为镉(以Cd计)。

经营者信息:佳木斯市郊区蓝港海鲜批发加工坊,地址:佳木斯市郊区万新街32号。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对上述不合格食品,郊区市场监管部门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要求经营者暂停销售、召回、下架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并进行整改。经核实,佳木斯市郊区蓝港海鲜批发加工坊共购进该批次虾爬子(虾蛄)共计5公斤,货值850元,已销售5公斤,无库存。

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7日立案,2021年7月28日对佳木斯市郊区蓝港海鲜批发加工坊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佳郊市监处字[2021]2号),经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由于当事人能够充分说明进货来源,对违法事实认识较好,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积极配合核查处置人员执法工作,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附件:《不合格食品信息》

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8日

                                                                                不合格食品信息
序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标称生产企业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被抽样单位地址样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标准值检验机构
1

佳木斯市郊区蓝港海鲜批发加工坊佳木斯市郊区万新街32号虾爬子(虾蛄)
2021/5/11镉(以Cd计)5.2mg/kg0.5mg/kg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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