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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京山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京山市永兴阳光购物广场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1-08-05 17:10:2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8月5日,湖北省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京山市永兴阳光购物广场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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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京山市永兴阳光购物广场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1年4月21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京山市永兴阳光购物广场销售的农产品长豆角(抽样单编号:GC21420000003331249)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具体检验结论为: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京山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通知书后,立即组织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产品控制:2021年5月19日,我局监管人员将《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报告单编号:2021GC01240)送达该企业。经查,当事人于2021-4-21从京山市中心农贸市场购进了批次为2021-4-21长豆角,共购进2.8kg,其中抽样购买2.6kg,剩0.2kg当日售出,销售价6.96元/kg,货值金额19.48元,共产生违法所得2.48元。

二、发生原因及企业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购买的长豆角农药残留超标。

2.问题整改:当事人未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今后要对所进农产品进行农残的快速检测工作。

三、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鉴于当事人于2020年3月26日因食品违法行为受到过本局处罚,无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8元、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5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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