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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月3·15律师咨询答疑”:聚焦商品房消费热点

2022-05-11 11:56:5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更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支持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进一步提高维权效率,共同营造公平放心消费环境,广西柳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月月3·15律师咨询答疑”活动第2期,将聚焦消费者关注的商品房消费的热点问题,由柳州市消委会律师团成员、广西鹏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俞美新为大家答疑。

唐女士咨询:2021年9月,其在瑞龙路某楼盘购买一套商品房,与房开公司签定购房合同并支付2万定金和10多万元首付,因房开公司没有取得预售证,导致无法办理购房手续。2022年1月4日,唐女士找房开公司要求退房退款,销售经理同意其退房退款并开具同意退款书,但称退款手续要走流程没有那么快办好。2月15日再次询问,得到的答复是仍需等待。

唐女士想了解,怎样让房开公司确定退款时间,尽快拿回定金和首付款?

俞美新律师答复:

期房销售必须具备以下五种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没有取得预售证,就意味着房子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无法备案登记、购买人也无法办理不动产证。唐女士可以先与房开协商:限定房开多少天内将退款打到唐女士账户。如协商不成,唐女士可起诉房开,因合同无效,所以房开应返还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

如果在起诉前房开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看合同的具体内容,如因房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要求房开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唐女士还可要求对方支付10多万元首付的资金占用费。

覃先生咨询:2021年9月,其在阳和新区某楼盘预定了一套商品房,签定购房意向合同并缴纳1万元定金。因多种原因贷款资金不到位,无法履行合同,现想要退回定金。当时在交定金时,置业顾问口头承诺如果不买房可以退,但是现在房开公司告知其如果要退定金,需要出示拒贷证明,其认为房开公司在退定金才临时加条件不合理。

覃先生想了解,是否能拿回定金,怎样才能拿回定金?

俞美新律师答复:

首先确定覃先生缴纳的是否是“定金”,如是定金,且由于覃先生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房开是不会退还该款项的。

关于“口头承诺”,如覃先生没有相关证据,房开也不承认,那么,最终法院是不予认可的。建议覃先生再仔细查看《购房意向合同》里是否有关于退定金的对自己有利的相关内容。

欢迎广大消费者将自己想咨询的消费维权问题,通过电话2636968或邮箱lzsxwhls@163.com提交,柳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第一届律师团将继续为大家解答消费中的疑惑和问题,帮助广大消费者识别消费陷阱,理清日常消费中的疑惑,提高消费维权意识。(供稿:广西柳州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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