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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

2022-01-14 13:44:1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部署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辽宁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动员执法力量,聚焦重点商品、行业、区域,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行动,对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出“瘦肉精”的肉类及药残超标的畜产品和水产品;宣称减肥和降糖降压降脂的食品中添加药品;生产销售“偷工减料”劣质钢筋、线缆;生产销售劣质儿童玩具;中介机构“乱收费”;翻新“黑气瓶”;农村市场“山寨”酒水饮料、节令食品;“神医”“神药”虚假广告等八类违法经营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案件。2021年,全省共办理民生领域“铁拳”相关案件819件,结案682件,移交案件25件,初步实现了遏制违法现象多发势头、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的目标,进一步营造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得到提升。辽宁省市场监管局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8个典型案例公布

案例1

营口市老边区某建筑材料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2021年10月,根据举报,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在现场发现楼邦建材瓷砖粘结剂等共计419袋,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对涉案物品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经商标所有权人(广东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鉴定,涉案物品不是商标所有权人生产的商品,也未授权给他人生产和使用“楼邦”注册商标。经查明,涉案销售金额共计326377元。   

处理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2021年10月,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件启示:该案是典型的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个别资质不够好的生产经营者无视消费者的产品体验和最重要的生命、财产安全,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以达到节省生产成本和市场开拓费用、获取高额利润的目的。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案例2

盘锦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    

案情:2021年6月,盘锦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以虚构“讲师”身份、夸大功效的方法向会场27名老年人推销保健食品“某某堂(即当事人企业字号)牌海豹紫苏籽油软胶囊”,介绍所谓“欧米伽3”成分对人体的功效,宣称其所售的保健食品与欧米伽3成分相同,具有降低血液黏稠、减少血栓、抗癌、抑制肿瘤等治疗功效。另查明当事人还存在通过发放宣传单,免费领取鸡蛋、组织旅游等方式吸引老年人来公司听课,悬挂虚假的“中国3.15诚信品牌”和“国潮优选品牌企业”等荣誉牌匾的违法事实。

处理结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构成虚假商业宣传行为。2021年9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不法商家为达到诱导老年人购买保健品的目的,以“免费”为诱饵,以亲情关爱、定期聚会、感恩答谢等方式,来获取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家庭收入、联系方式及情感信任,进而为其“量身定制”大肆推销各类保健产品。老年人要擦亮眼睛,理性看待保健品商业宣传。市场监管等执法部门要加强普法宣传,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识假防骗能力,切实从消费源头防范、抵制虚假宣传,同时更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各类涉及医疗、医疗美容、药品、保健品的虚假宣传等行为严厉打击、依法查处,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案例3

丹东市振安区某日用百货商行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产品案

案情:2021年7月,丹东市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冰雪奇缘、恐龙玩具、260-4植物大战僵尸和6623佩奇4款玩具均无3C认证标识。其中,260-4植物大战僵尸和6623佩奇玩具根据包装上标注的生产企业名称,无法查询相关强制性认证信息;冰雪奇缘和恐龙玩具无中文标识。上述涉案4款玩具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归类为第十五大项儿童用品(小项为塑胶玩具,代码82),须经认证方可出厂和销售。

处理结论:当事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构成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2021年9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0元、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法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对消费者而言,现在孩子们的玩具多种多样,但有些玩具恰恰成了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元凶。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儿童玩具,应在取得证书后方可生产和销售。市场监管部门对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儿童玩具的生产者、销售者实施处罚,就是为了保护儿童身心健康,让他们茁壮成长。

案例4

大连旅顺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案情:2021年7月,大连市旅顺口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外省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对大连旅顺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按照GB/T23497的鱿鱼丝国家标准加工生产鱿鱼丝,在其产品外包装显著位置使用“碳烤鱿鱼丝”作为食品标签,按照该国家标准,并无碳烤鱿鱼丝一项,其生产工艺也并非碳烤鱿鱼丝而是电烤加工。从2020年12月至2021年案发,当事人共生产碳烤鱿鱼丝产品150公斤,每公斤售价74元,已全部销售,销售金额11100元,获利333元。

处理结论:当事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构成生产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2021年10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33元、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555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食品包装标识是商家向消费者传递信息、进行承诺的重要载体。消费者在拆开食品包装前,只能通过标签标识了解食品属性,食品包装标识具有非常重要的引导作用,监管执法部门在抓好食品安全质量问题的同时,也应加强对食品标签的监督管理,打击利用食品标签虚假标识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案对于食品生产者认识食品标签的重要性,把好食品质量关,具有良好的警示、教育意义。

案例5

辽阳县某液化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案情:2021年2月,辽阳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液化气充装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液化气站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充装车间有6支充装枪,其工作人员正在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充装作业,该站没有对正在充装和已经充装完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检查、记录。 

处理结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违法行为。2021年6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液化石油气钢瓶作为盛装液化石油气的压力容器,由于液化石油气的特殊性质,存在很大危险。做好充装前检查是确保气瓶安全的关键环节,充装环节管理不严,极有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履行好加强对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充装行为的工作职责,全力保障经营者的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气瓶充装单位也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案例6

葫芦岛市连山区某户外运动休闲用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2021年4月末,葫芦岛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店内悬挂有“斐乐、迪桑特、始祖鸟”品牌服装,当事人提供不出涉案批次商品的进货凭证,也提供不出涉案品牌商标权人的销售授权。经三个品牌商标持有人鉴定,确定涉案商品为假冒商标专用权产品。经查明,当事人系当月下旬在广州市十三行尾货批发市场整包购进上述涉案服装共69件,案发时尚未销售,涉案商品金额为4108元。

处理结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2021年5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69件、并处罚款8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商标侵权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而且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大保护商标专用权执法力度,既保护了商标权人和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也有助于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案例7

本溪市平山区某便利店销售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案情:2021年3月,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线索,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包装标识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的42゜牛栏山陈酿白酒共30箱(360瓶)。根据商标权利人确认,该批白酒为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经查,当事人未认真查验涉案白酒供货方经营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至案发时,涉案白酒尚未销售,案值金额5040元。

处理结论:当事人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2021年8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30箱、罚款38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由于多数消费者消费维权意识相对薄弱,以及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规范、制度不健全,很多规模小或地处偏远的商业零售网点成为不法商贩制假售假的主要目标。本案中经营者就是贪图便宜,没有认真查验供货方经营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等,而购进并销售假冒白酒。今后,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制假售假多发频发的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监管,坚决铲除假冒伪劣的生存土壤,筑牢食品安全监管防线。

案例8

阜新市安某某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案情:2021年4月,阜新市市场监管部门对阜蒙县某超市销售的豆芽进行抽检,检验结果显示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钠(俗称防落素、保果灵,原用于植物生长调节,因其对人体有一定积累毒性,2011年,我国取消其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食品中不允许检出)含量为53.3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溯源调查,查明源头是当事人安某某的生产、销售豆芽黑窝点。2021年6月,在当事人处现场查扣涉案豆芽2600余斤和保鲜粉、豆芽无根素、豆芽通用灵等添加剂原料及工具。

处理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2021年6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已侦查办结移送检察机关)。

案件启示:食品安全关系到群众生命健康,且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在豆芽生产过程中,禁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抗生素等化学药剂以及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但是此类案件的加工环节成本低、技术要求低,相对隐蔽也不容易被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把好食品质量关,保护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供稿:辽宁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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