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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海关关于东莞金冠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惠东关查普违字〔2021〕0001号】

2021-12-07 14:31:0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惠东海关发布关于东莞金冠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惠东关查普违字〔2021〕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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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惠东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惠东关查普违字〔2021〕0001号]

当事人:东莞金冠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卢振芬,海关编码:4419944275,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金兴路426号

经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现执行的C520420A2179手册项下的第14项保税料件头盔EPS发泡胶件短少211713个、第16项保税料件EPS发泡胶/头盔配件短少78850个,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711041.58元,涉及税款为人民币1311973.54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稽核查报告,稽查结论,检查记录,加工贸易企业合同执行情况核算总表及附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含深加工结转情况),销售货物出库单,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报告,银行账户交易清单,查问笔录,询问笔录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惠东海关

2021年11月17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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