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惠东海关发布关于东莞韬略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惠东关查普违字〔2021〕00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惠东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惠东关查普违字〔2021〕0002号]
东莞韬略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惠和,企业编码:4469947429,地址:东莞市茶山镇刘黄村
2021年5月13日惠东海关稽核查二科对东莞韬略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下简称当事人)开展专项稽查。经查:2020年5月14日至2021年5月13日期间,当事人未经主管海关许可以借料方式擅自调换加工贸易合同手册项下进口保税料件“发泡性聚苯乙烯”一批,经计核,本案案值为人民币891.41万元。
以上行为有1.海关稽查结论、报告;2.当事人陈述报告;3.报关单及随附单证;4.借还明细表;5.料件出库单;6.运输单证;7.料件入库单;8.银行流水记录;9.查问笔录;10.结转明细表;11.海关计核证明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6.7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