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蛇口海关发布关于江门市蓝象贸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蛇关缉一决字〔2021〕00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蛇关缉一决字〔2021〕0064号】
当事人:江门市蓝象贸易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滨江大道28号301室。
2021年3月20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鑫创易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胶合板等货物一批,报关单号:530420210040377107,柜号:TGHU9535248。3月28日,经海关查验发现有“东风小康”牌国产旧面包车(车牌号:粤JKX122)壹辆、“SUZUKI”牌国产旧摩托车(车牌号:粤JE6K19)壹辆未向海关申报,被查获。当事人运输国家限制出境货物,经过蛇口海关,不向海关申报,逃避海关监管,已经构成走私行为。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检查(查验)记录表、鉴定报告、查问笔录、当事人解释报告等为证。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二)项、第九条(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上述涉案货物。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