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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口海关关于东莞迅安塑胶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蛇关缉一决字〔2021〕0062号】

2021-12-07 14:27:4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蛇口海关发布关于东莞迅安塑胶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蛇关缉一决字〔2021〕0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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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蛇关缉一决字〔2021〕0062号】

当事人:东莞迅安塑胶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塘厦镇诸佛岭工 业区

2021年7月8日, 当事人委托深圳市力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 出口:Pasturemask牌PM10型非医用N95防护口罩338400个,共1项货物。报关单号 :530420210040997005,柜号:WHSU5713839。经海关查验并送检测。2021年8月3日,根据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鉴定出具的鉴定报告(检测报告编号:540221121005449),该批货物为医用口罩。当事人将必须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违反了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规定。

以上行为有:海关现场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及随附资料、生产合格证、检测报 告、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告、照片为证。

依照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2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予以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12月01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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