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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澜海关发布对深圳市凯辉进出口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1-22 17:13:1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观澜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澜关缉普违字[2021]0105号),涉及深圳市凯辉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观澜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澜关缉普违字[2021]0105号

当事人:深圳市凯辉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凯  海关编码: 4403160BW2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南路7号皇城广场大厦1003室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规行为:

自2018年3月12日至2021年3月11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货物B级热熔胶的13份报关单(具体报关单号为:530120191012356211、530120191012478844、530120191012500500、530120191012557593、530120201010003821、530120201010003822、530120201010035154、530120201010039422、530120201010122698、530120201010122700、530120201010144115、530120201010144116、530120201010253466)存在运保杂费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当事人作为境内收货人,应承担运保杂费申报不实海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经计核,本案漏报运保杂费共计人民币2.95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0.84万元。

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稽查结论、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运杂费支付凭证、企业报告、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18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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