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重庆众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药被处罚

2021-11-22 17:11:1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19日,重庆市药监局网站公开行政执法案件信息表(2021年第31期,总第64期),涉及重庆众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药案。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案 件 名 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行 政 处 罚 的 种 类 和 依 据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

备注

1

药监药处罚〔2021〕12号

重庆众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药案

重庆众妙药业有限公司

915002260656602020

   

李正伦

当事人生产的190801批柴胡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性状]项不符合标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按劣药论处;生产的200901批柴胡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性状]项不符合标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为劣药。上述产品留样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附录《中药饮片》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没收非法财物;3.没收违法所得;4.罚款。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庆市 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紫云:一女子售卖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 ...

  • 福建省漳州市食品产业规模迅速壮大

  •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促进产 ...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管局集中开展特色 ...

  • 甘肃省华亭市市场监管局围绕商品价格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