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19日,重庆市药监局网站公开行政执法案件信息表(2021年第32期,总第65期),涉及重庆佳兰博美汇医疗美容连锁有限公司江北诊所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重庆长乐硅酸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标签标识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 件 名 称 |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行 政 处 罚 的 种 类 和 依 据 | 作出行政处罚的 机关 | 备注 | |||
1 | 渝药监械处罚〔2021〕14号
| 重庆佳兰博美汇医疗美容连锁有限公司江北诊所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重庆佳兰博美汇医疗美容连锁有限公司江北诊所 | 91500105MA60N6T393
| 何永芳 | 当事人库房存有超过失效日期的可吸收缝线(注册证编号:国械注进20143656222),产品未做任何标记或区分,与其它产品混合存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版)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种类:1.没收非法财物;2.罚款。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版)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
2 | 渝药监械处罚〔2021〕16号 | 重庆长乐硅酸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标签标识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 重庆长乐硅酸盐有限责任公司 | 915000002 02875286D | 袁先洪 | 当事人生产的医用红外线治疗器(型号L-150A。2021年3月8日生产和2020年12月26日生产),经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使用说明书”项目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六十七条。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