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发布关于上海汇贯齐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检违字〔2021〕0054号)。
信息显示,当事人上海汇贯齐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杰创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品名为X射线荧光光谱仪,数量为1台,申报货值为CIF 120000000日元,申报商品编号为9022199090,进口报关单编号为222520211000262021。经查,除上述货物外,另有真空泵油1瓶,数量为3.55千克,货值为10360日元,应归入商品编号为2710199100,涉及进口检验,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予报检。根据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3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处罚决定的,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