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1月9日,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尚至(天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武市监白罚〔2021〕14号
当事人:尚至(天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RW9P88
住所(住址):天津市武清区白古屯镇大魏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海智
身份证件号码:142303197304286918
2021年6月17日,我局接到武清区人民政府以及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案件线索,反映尚至(天津)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涉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建议立案查处。我局于当日立案,指定刘树伟、杨帅为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全面调查。
经查,根据天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关于提请对无证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依法进行处理的函》,天津市商务局认定当事人在未取得“对外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存在违法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的事实。当事人在未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及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构成要件。
另外,当事人已于2019年12月25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1年6月25日、2021年7月9日至当事人登记经营场所检查,未找到当事人。2021年7月19日向当事人登记经营场所寄送询问通知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已被退回。经税务部门核查反馈,当事人在2021年7月1日前已在税务系统中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基本信息(户卡),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市商务局关于提请对无证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依法进行处理的函》1份,共19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
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退回的EMS邮件,证明当事人在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找到;
4.天津市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5.税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在税务系统中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6.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文件处理单及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交市商务局提请对无证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依法处理的通知》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
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因当事人失联,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均通过区局官网公告送达。
本局认为,当事人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之规定。案件性质为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未取得天津市商务局颁发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也未办理相关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相关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并以签证未办理成功为由对多位市民扣除大额费用并扣押护照的行为,情节严重。综上,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尚至(天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