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期,大鹏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违字〔2021〕0073号),涉及隆珏(广州)贸易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违字〔2021〕0073号)
隆珏(广州)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勇
2021年05月22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欣科达报关有限公司持5票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报关单531620210161009162项下:1、单肩包(4202220000)900个,2、单肩包(4202220000)3500个,3、单肩包(4202220000)1200个,4、背包(4202129000)2790个,5、单肩包(4202220000)1590个;(二)、报关单531620210161008624项下:1、单肩包(4202220000)1800个,2、单肩包(4202220000)2000个,3、单肩包(4202220000)5520个;(三)、报关单531620210161009441项下单肩包(4202220000)8640个;(四)、报关单531620210161009538项下:1、背包(4202129000)7470个,2、单肩包(4202220000)1800个;(五)报关单531620210161009041项下单肩包(4202220000)8640个。2021年06月01日,经大鹏海关查验,(一)、报关单531620210161009162项下实际出口货物:1、商品项2,单肩包(4202220000)1750个;2、商品项3,单肩包(4202220000)800个;3、商品项4,背包(4202129000)930个,另有未申报的手抓包(4202220000)4010个;(二)、报关单531620210161008624项下实际出口货物:1、商品项2,单肩包(4202220000)1000个;2、商品项3:单肩包(4202220000)3680个,另有未申报的手抓包(4202220000)2840个;(三)、报关单531620210161009441项下实际出口单肩包(4202220000)5760个,另有未申报的手抓包(4202220000)2880个;(四)、报关单531620210161009538商品项1,实际出口背包(4202129000)2490个,另有未申报的手抓包(4202220000)4980个;(五)、报关单531620210161009041项下实际出口单肩包(4202220000)5760个,另有未申报的手抓包(4202220000)2880个。
以上行为有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3.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