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期,大鹏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违字〔2021〕0074号),涉及广州高思柏手袋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违字〔2021〕0074号)
广州高思柏手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志仁
2021年07月25日,广州高思柏手袋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锦裕报关有限公司持报关单531620210161296327,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卡片包等共4项货物。2021年07月26日,经大鹏海关查验一科查验:1、商品项1,申报卡片包13020个,实际为13020个;2、商品项3,申报斜挎包/亚克力制|UNIVERSALTHREAD牌,实际为斜挎包/PU制|无牌;3、商品项4,申报斜挎包/UNIVERSALTHREAD牌、数量:13020个,实际为斜挎包/无牌、数量为640个。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6.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