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莞市誉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罚款8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2250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莞市誉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4WAUW03N441900003822551 |
法人代表姓名: | 郑时艳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罚〔2021〕081101Z137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
违法事实: |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6日到位于东莞市寮步镇泉塘社区龙泉路210号的东莞市誉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有生产涉案食品“龟苓膏(3%)(罐头食品)”。经进一步核查该公司生产车间及涉案食品原料,未发现投诉反映的“莲子心”,但发现其使用的配料实为去壳去心的莲子。经核查,该产品实际添加的配料为“莲子”,但食品标签配料表上标注“莲子心”,即该公司涉嫌经营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综上所述,东莞市誉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经营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呈领导审批。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内容: | 一、罚款8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225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0.8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0.225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01 |
公示截止期: | 2024-11-01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