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0月11日,长沙海关网站发布永州海关关于江永县广发蔬菜专业合作社变更企业注册信息超期未申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永州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关违字〔2021〕0005号
当事人:江永县广发蔬菜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为李利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3431125582771808Q,海关注册编码为4312950001。
地 址: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潇浦镇工业园集中区健发产业园A栋1-2层。
当事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永州海关申请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注册地址为江永县伟恒财富广场806室。2018年7月25日,当事人在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地址变更为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潇浦镇工业园集中区健发产业园A栋1-2层。截止至2021年5月31日,当事人未到永州海关办理上述注册信息的变更手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署令240号附件37)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变更前后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鉴于当事人2021年8月13日向永州海关申请变更了相关注册信息,主动纠正了违法行为。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促进外贸稳增长的十条措施》(署党发﹝2020﹞11号)第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海关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永州海关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