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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霍城县骏驰香料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药监妆罚〔2021〕6号

2021-10-11 18:11:1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新药监妆罚〔2021〕6号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_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霍城县骏驰香料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药监妆罚〔202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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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监妆罚〔2021〕6号  

当事人:霍城县骏驰香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40*******536M

住所:新疆伊犁州霍城县芦草沟镇工业园A区汉家公主薰衣草园

法定代表人:杨**

身份证号:654123*******3970

联系地址:霍城县格干沟牧场齐里斯台新民路15号

一、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1年6月21日,自治区药监局开展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专项检查,检查人员对你公司库房、生产车间、检验室、留样室等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经备案既生产并上市销售丝路·源精制纯马脂(批号:SLY0ZZ8)。

经核查,你公司生产的丝路·源精制纯马脂(批号:SLY0ZZ8)在“国家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提交备案资料前,已上市销售。

6月21日,执法人员扣押丝路·源精制纯马脂(批号:SLY0ZZ8)30瓶,7月20日,我局对丝路·源精制纯马脂(批号:SLY0ZZ8)30瓶,做出延期扣押的决定。

你公司自行生产的丝路·源精制纯马脂(批号:SLY0ZZ8),共生产500瓶,销售470瓶(已召回),单价10元/瓶,违法所得为4700元(已退还);根据生产放行数量和单价得出货值金额为5000元。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你公司生产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三、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霍城县骏驰香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销售资格;

2、2021年6月20日,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你公司生产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情况;

3、2021年8月11日,法定代表人杨**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4、丝路·源精制纯马脂(批号:SLY0ZZ8)批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生产放行数量;

5、丝路·源精制纯马脂(批号:SLY0ZZ8)销售单和发货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销售事实;

6、收款单复印件1张,证明你公司上市销售未备案化妆品的时间和违法所得;

7、退款单和微信截图复印件1张,证明你公司退款情况;

8、丝路·源精制纯马脂(批号:SLY0ZZ8)库房召回照片1张,证明你公司召回情况。

四、案件性质、行政处罚内容及依据

该案件属于普通行政案件。

你公司上市销售未备案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丝路·源精制纯马脂(批号:SLY0ZZ8)500瓶;罚款10000元。

五、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9月23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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