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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盐专营执法问题:如何界定是否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相关规定​?

2021-09-19 13:06:4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获悉,对“关于食盐专营执法问题中如何界定是否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相关规定?”这一问题,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给予了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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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食盐专营执法的问题

假设A是正规有资质的食盐生产、定点批发企业,B是某贸易商行,C是某小商店,D是某餐饮店,E是某消费者。请问,B从A处大批量购买了食盐后,转卖给CDE的行为,是否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规定? 如何界定B是否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相关规定,从事了食盐批发业务?

执法稽查局回复:

《食盐专营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涉及食盐专营的非安全类问题请向属地盐业主管部门咨询。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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