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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5起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2021-09-18 21:44:5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以来,江苏省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推进“两反两保”专项行动,切实加强价格行为监管,坚决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市场价格秩序。中秋、国庆双节将至,为引导经营者合规经营,自觉遵守价格政策,增强价格自律意识,现公布一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例。广大消费者双节期间遇有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可拨打12315投诉维权。

案例一

南京市秦淮区冰蓉茶馆价格欺诈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1日,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公示“鸭血粉丝汤”价格为22元/份,实际以30元/份的价格进行收取,每份额外收取了8元。当事人称自2020年10月1日起,因增加了“鸭血粉丝汤”的配料分量,所以调整了价格,但由于工作疏忽未在价格公示中更改相关信息。后期虽已发现公示价格错误却未更改,仍按30元/份收取。当事人未按其价格公示销售的“鸭血粉丝汤”共3723份,违法所得29784元。当事人以较低的价格公示诱骗消费者消费,最终以高价结算以谋利,构成了价格欺诈。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月19日,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9784元、罚款14892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鸭血粉丝汤是南京的特色名小吃。当事人调高了价格,却仍公示较低的价格,欺骗了消费者,取得了不当收益,构成了价格欺诈违法行为。该案例也提醒消费者在节假日出行游玩的时候,要注意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的,请及时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案例二

江苏大德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2日,邳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五一”商品促销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4月28日先后通过微信公众号和宣传彩页宣传自2021年4月30日至5月2日,在城区所有直营店开展“五一大放价 4.30-5.2日三天感恩大回馈”商品促销活动。依照宣传内容和结算系统数据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价格行为:1、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和店内发放的宣传彩页上标示“‘特价’炉甘石洗剂 原价10元 现价5元、‘特价’螺旋藻片 原价98元 现价68元、‘特价’清开灵滴丸 原价27.5元 现价20.5元、‘特价’镇痰祛痰 原价35元 现价19元”,经电脑查询上述商品在2021年4月2日前在城区所有直营店以标示的“原价”销售,但是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价格与促销期间价格相等。2、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平台和宣传彩页上标示“‘惊爆价’明目护眼贴、‘惊爆价’维生素E软胶囊、‘惊爆价’仁和维生素咀嚼片、‘惊爆价’六味地黄胶囊、‘惊爆价’阿胶益寿口服液……”。

上述商品使用误导性的语言标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构成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一项所指的价格欺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3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特价”“惊爆价”“秒杀价”……这些商家常见的促销标语,扭曲了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作用,使“有序”的市场竞争“无序”化,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对于商家的促销活动,应详细阅读商家促销活动的具体规则、时限等说明内容,注意商家搞所谓“促销”是否有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以及先把零售价提高再降价、实则不仅没有降价反而提高零售价格的情况,如遇到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请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切实维护自身价格权益。

案例三

泗阳县青少年宫艺术幼儿园只收费不服务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1日,泗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泗阳县青少年宫艺术幼儿园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保教费收费标准是2800元/人/学期,自2019年9月1日起,托班新入学幼儿保教费调整为3000元/人/学期。2020年春季学期:幼儿应在园时间为142天,由于疫情缩短在园时间,当事人大班幼儿实际在园时间为97天,中、小班在园时间为90天。应收费标准:大班1913元/人;中、小班1775元/人;托班1901元/人;当事人实际收费标准为:2120元/人。当事人大班在园幼儿171人、中班186人、小班125人、托班45人,多收保教费金额为158847元。2020年秋季学期:有51名幼儿插班,当事人按照调整后的新生收费标准进行收取,每人多收200元,共计多收10200元。综上,当事人只收费不服务的合计金额为169047元。调查期间,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退款138650元,有30397元无法退还。

当事人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江苏省价格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江苏省价格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无法退还的违法所得30397元、罚款30397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地均采取了各种措施进行防疫。幼儿园也通过闭园等措施进行防疫,但在重新复园后,幼儿园利用家长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不了解,没有积极主动退费。本案的查办,有力打击了幼儿园收费领域乱象,有效规范了幼儿园收费行为。

案例四

南京雨晴大药房有限公司价格违法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3日,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管局对南京雨晴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自2021年7月25日以来,当事人从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以4.5元/个的价格购进5批次医用隔离面罩980个,以13元/瓶的价格购进4批次75%乙醇免洗手消毒凝胶696瓶,分别以18元/个、38元/瓶的价格售出。当事人对上述医用隔离面罩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加价300%销售,对上述75%乙醇免洗手消毒凝胶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加价192%销售。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未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度提高价格对外销售防疫物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价格违法行为。该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疫情防控关系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南京市突发新冠肺炎疫情时期,当事人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防疫物资的行为,破坏了市场价格秩序。经营者在销售防疫物资时,应合理定价,不能趁防疫物资紧俏而谋取不正当的收益。

案例五

盐城欧堡利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0日,根据群众举报,盐城市建湖县市场监管局对盐城欧堡利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至2021年5月期间的价格行为依法进行了检查。经查,自2016年以来,当事人在服务建湖县某小区物业时,以20元/张左右的标准向部分业主销售电梯卡,计收金额13297元;以100--150的标准向部分小区车主销售车位卡,计收金额19500元,合计金额32797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3版)第二十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不少于4张出入证(含IC卡等)……”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8版)第三十一条:“新建住宅小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必要数量的出入证(卡)和汽车出入卡……”的规定,合计多收价款金额32797元。调查期间,当事人退还了多收价款。

当事人上述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处罚款32797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物业服务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但物业收费管理的投诉仍居高不下。对小区物业收费违规行为的查处,可以有效提升物业经营企业合规收费意识,增强小区业主价格维权意识,提升小区业主的获得感、幸福感。(来源:江苏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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