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9月3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文锦渡海关关于福州辛叭特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Dior”等商标专用权的手袋等货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文关知罚字[2021]0009号
当事人:福州辛叭特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横屿路25号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三期)11#楼7层02办公-1
法定代表人:张东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MA356RNJ54
福州辛叭特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以跨境电商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载货清单5100547000990,目的地为香港。7月4日,经文锦渡海关查验并向权利人确认,标有疑似侵权标识的Dior牌手袋2个、鞋2双;Nike牌球衣22件、鞋9双;Balenciaga牌鞋2双;Chanel牌手袋3个、鞋1双、首饰1个;LV牌手袋11个、鞋2双、钱包2个、腰带1条、首饰3个;Gucci牌衣服2件、鞋1双、帽子1个、手袋2个;JORDAN鞋1双、上衣2件;Adidas鞋2双、上衣2件、衣服套装2套;PRADA牌帽子1个、手袋2个;ROLEX牌手表2只;PATEKPHLIPPE牌手表3只;CARTIER牌手表2只;SEIKO牌手表1只;ARMANI牌手表1只(以下简称上述货物)。
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8014元。
GIORGIO ARMANI S.P.A.、Cartier International AG、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日内瓦百达翡丽股份公司、精工控股株式会社、普拉达有限公司、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巴黎世家、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和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在海关备案的商标专用权,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福州辛叭特贸易有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上述货物上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实际进出口货物、现场照片、海关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权利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当事人陈述书和出口货物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801.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锦渡海关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