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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主播“脱衣”带货被销号 状告平台被法院驳回

2021-09-02 16:28:09 中国质量新闻网

近年来,直播带货凭借直观的展示、优惠的价格,迅速成为网店主力销售渠道之一。不过,有部分主播为了提升销售业绩,用低俗内容吸引流量提升直播热度,造成不良影响。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速递

原告A公司是被告某网络平台注册会员,在该平台通过直播方式销售护肤产品。某日直播过程中,原告主播在未采取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多次解下衣物,相关视频观看数超1.4万次,点赞数超5万次。同日,平台对原告公司店铺作出关停当前直播、永久删除直播间、永久取消主播权限等处罚措施。后原告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要求被告平台恢复原告相关权利,取消对原告主体权限的限制。

原告A公司诉称,涉案直播视频属于意外事件,系出于与观众互动目的,并无主观故意,更没有产生恶劣影响。被告平台清退原告主播账户且不允许再入驻,损害原告权利。

被告某网络平台辩称,原告与被告签署有《平台服务协议》,原告违反合同约定,被告依规则对其处罚并无不当。原告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在明知情况下多次实施不雅行为,对平台和用户已造成恶劣影响,被告处罚合理合法,符合合同约定。

裁判结果

本案中,原告主播在明知不雅行为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下,放任该后果发生,并多次实施,且涉案行为均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主观上应认定为故意。原告主播所实施行为已明显超过经营行为必要限度与社会公众所能容忍限度,为有悖于社会道德的低俗行为,已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为民事法律所禁止。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相关平台服务协议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平台作出的处罚措施符合双方约定。

综上,原告应当承担主播实施行为的相应后果,被告对原告进行违规处理,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相关规定,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包含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指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善良风俗系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直播销售模式为店铺在平台开设直播间,由店铺主播使用直播技术进行近距离商品展示、咨询答复、引导购物的经营模式。直播销售的受众为全体平台用户,直播间可以容纳多名不特定用户同时在线观看,用户可以随时进入直播间观看并选购商品,并可与主播在线互动交流。因此,直播间为聚合性场所,具有公共场所性质。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坚持弘扬正确导向和正能量。(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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