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8月30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检罚字[2021]01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检罚字〔2021〕0100号
宜昌天钻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詹剑华,联系地址: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46号(猇亭电商产业园)。
2021年7月14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翔威速运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由粤ZAN82港货车承载从文锦渡口岸出境,报关单:532020210200109509。7月 16日查验异常,情况如下:第9项淮山实际出口394千克,第11项红枣实际出口400千克,第14项杏仁实际出口480千克,第15项莲子实际出口375千克,第18项芡实实际出口490千克,其余项未见异常。另查获未申报货物:海味1600千克、柚子皮200千克、话梅400千克。当事人出口海味等3项法定检验商品未向海关报检,经核,涉案货值为1552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陈述报告》、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33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