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 违法当事人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 | 做出处罚的日期 | 备注 |
1 | 东市监罚〔2021〕34号 | 乐都区柳湾液化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行政处罚案 | 乐都区柳湾液化气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123ma75nru63g | 马洒力海 | 对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14万元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银行海东分行 | 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8月10日 |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8月18日,青海海东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刊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1年第14号),涉及乐都区柳湾液化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行政处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