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巨力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据悉,2021年12月28日,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至洛川中路1158 号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2021年12月12日起至2021年12月28日期间的维保记录,涉嫌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保。2021年12月29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25日与上海申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为沪太路671号(洛川中路1158号)园区内10台电梯(设备代码:31103101082007120068、31103101082007120069、31103101082008010026、
31103101082008040017、31303101082009100019、32103101082007120158、32103101082007120157、31303101082008010027、31103101082008040016、31303101082009040011)提供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期限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每台电梯每月维保服务费用为人民币300元/月/台,每台电梯单次维保服务费用为人民币150元。
另查,当事人于2021年1 月与上海新皇鼎餐饮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书》,为洛川中路1158号8幢120室内1台电梯(设备代码:34003101082009040012)提供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期限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每台电梯每月维保服务费用为人民币300元/月/台,每台电梯单次维保服务费用为人民币150元。当事人在对上述电梯开展维保的过程中仅使用“上海市智慧电梯管理”平台进行无纸化维保;当事人未在2021年12月12日起至2021年12月28日内进行半月定期维保。案发后当事人已重新对上述电梯进行维保,无违法所得。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 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的规定开展电梯定期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涉及电梯数量11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无社会影响,且在案发后重新对涉案电梯进行维保、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综上,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对于当事人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