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地方动态>>

“未按时年报,首违不罚” 内蒙古30万余户市场主体感受“有温度的监管”

2022-08-22 10:51:4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助企纾困解难,针对疫情对市场主体造成的影响,内蒙古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对市场主体未年报行为初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通告》,决定对市场主体未年报行为实施服务型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

一是对2021年度未年报的市场主体,以前年度均按时完成年报的,根据《行政处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相关规定,对初次逾期未年报的市场主体予以告诫,指导办理信用修复,不予行政处罚。

二是对于2021年度未年报的市场主体,以前年度也未按时完成年报的,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三是对于2021年度已经按时完成年报的市场主体,以前年度有未按时完成年报的,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出行政处罚,应当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未按时年报,首违不罚”惠及全区305484户市场主体。(来源:内蒙古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刹车失灵、蜂鸣声、车机黑屏,奇瑞瑞 ...

  • 探营雪佛兰、福特经销商:服务中规中 ...

  • 内蒙古自治区纤维质量监测中心苏尼特 ...

  •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福州检验一 ...

  • 湖北特检院宜昌分院检验人员迅速完成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