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部门为维护市场价格稳定,规范各类市场价格行为,从严从快查处了多批价格违法行为,其中也包括一些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今天我们来说一下什么是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规定了经营者必须履行明码标价的义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有:(1)全部或部分商品不标明价格的;(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明码标价规定要求经营者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在我国境内经营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明码标价必须是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之前明示,而不是事后告之,其目的是让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在事前有一个最基本的了解。无论是商品或服务的定价、变价,在经营者的实际销售中,都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商业零售企业更应如此。明码标价制度有利于经营者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有利于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有利于接受群众监督。
现在很多商品采取开放货架、无销售人员方式销售,各种大大小小超市遍布大街小巷,明码标价制度要求经营者应当在有人销售或无人销售情形下都应做到。标价签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沟通的语言和桥梁,也是经营者的价格承诺,经营者应当做到童叟无欺,诚信经营。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明码标价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绝大多数都是因为经营者全部或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明码标价不规范等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来源:港务浐灞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