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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2021-07-25 16:38:55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为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依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5月11日至6月10日分别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在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公众反馈意见112条,经梳理有重复和无关意见89条,有效意见共计23条,主要集中在案件管辖、立案条件、不予立案情形、案件审核、集体讨论、办案期限、文书送达等方面。经过逐条论证,采纳或者部分采纳12条,未采纳9条,其余2条作为后续工作建议。未采纳意见的主要情况如下:一是对全部案件进行法制审核等意见未予采纳。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四类情形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全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法制审核人员数量来看,难以满足全部案件进行法制审核的需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保持了法制审核的案件范围与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致,同时在第五十二条规定,对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依法不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应当进行案件审核,能够切实加强行政处罚的事中监督,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权的规范运行。二是对容易引发争议的环节采取全程录音录像等规范案件线索核查工作的意见未予采纳。所提意见的多数内容已经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普通程序部分进行了规范,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抽样取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实施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三是对招标、拍卖、专家评审或者协助调查取证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等意见未予采纳。上述期限有的主观性较强,有的并非实践亟需解决,如果不计入办案期限可能导致实际案件办理期限过长,与行政效率原则存在冲突。四是对明确第二次延长办案期限的具体期限等意见未予采纳。直接确定一个具体期限无法满足执法实践的需要,一些特殊复杂疑难案件调查取证所需时间较难掌控,个别特殊情况也有给予较长办案期限的现实需要,通过严格内部审批程序,能够保证办案人员在合理的时间内办结案件。五是对明确有关机关不履行协助调查取证职责的法律责任等意见未予采纳。部门规章不宜规定其他部门的法律责任。

今后,市场监管总局将进一步畅通公众参与立法工作的渠道,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切实回应社会公众关切,不断提高立法工作质量。

感谢社会各界对市场监管总局立法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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