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品牌>>食品>>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2期)

2022-11-11 15:53:1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10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2期)。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2期)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家经营企业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北区刘于川农产品店销售的红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刘于川农产品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红小米椒(抽样日期:2022年7月28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滕建军。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当事人进货时未按照规定查验上述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且所售涉案“红小米椒”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目前未收到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十四条第(七)项、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0元;3.处罚款5000元。

二、重庆好客万家商贸有限公司唐家沱分公司销售的冷吃鸡翅香辣味(辐照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好客万家商贸有限公司唐家沱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冷吃鸡翅香辣味(辐照食品)(生产日期:2022年7月2日),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重庆阔源(顺兴源)副食配送经营部。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案发后当事人能够主动采取相关措施召回不合格食品,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工作,同时我局也没有收到反映因食用该食品出现了身体上不适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4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98元。

三、江北区新欣艾佳食品超市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新欣艾佳食品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香蕉(抽样日期:2022年7月22日),经抽样检验,腈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珊瑚大道6号双福国际农贸城水果市场4a-064荆杰处。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案发后当事人能够主动采取相关措施召回不合格食品,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工作,我局也没有收到反映因食用该食品出现了身体上不适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免予处罚。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小羊驼”第5次走进进博会

  • 上海第五届进博会汽车展区参展企业纷 ...

  • 昭通威信:“扎西瑶鸡”变身致富“金 ...

  • 第五届进博会掠影

  • 充分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