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26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6期)。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6期)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家食品经营企业共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北区特仔生鲜经营超市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特仔生鲜经营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香蕉(抽样日期:2022年5月31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重庆双福农贸市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当事人进货时未按照规定查验上述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且所售涉案“香蕉”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目前未收到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十四条第(七)项、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0.86元;3.处罚款2500元。
二、重庆仵达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精)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仵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香蕉(精)(购进日期:2022年6月13日),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食品香蕉(精)时没有履行查验检验合格证明材料。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5日对重庆仵达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香蕉(精)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三)、(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5.21元;3.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三、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盘溪四支路分公司销售的酒友花生(原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盘溪四支路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酒友花生(原味)(购进日期:2022年6月5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对上述不合格食品酒友花生(原味)存放时没有做好食品的储藏储存工作。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日对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盘溪四支路分公司经营不合格酒友花生(原味)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三)、(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99元;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四、江北区兵轩超市销售的精品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兵轩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精品香蕉(购进日期:2022年6月16日),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食品精品香蕉时没有履行查验检验合格证明材料。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8日对江北区兵轩超市经营不合格精品香蕉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三)、(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99.2元;3.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