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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沙市雨花区兴二蔬菜店不合格食品(姜)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2022-05-16 15:48:52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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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长沙市雨花区兴二蔬菜店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不合格食品(姜)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有一批次食品不合格,具体如下:长沙市雨花区兴二蔬菜店被抽检的姜,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2022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向长沙市雨花区兴二蔬菜店送达了检验报告(NO:4303220303435-S)。经现场检查,该不合格批次的产品无库存。长沙市雨花区兴二蔬菜店主动采取召回措施进行不合格食品召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2月28日从肖跃民处购进姜6斤,单价4元/斤,购进货款24元,上述农产品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陈述上述农产品抽检公司购买3斤,其余销售完毕,销售单价8元/斤,货值金额48元。另查明,其供货商肖跃民于2022年2月25日从长沙市雨花区华云农产品经营部处购进姜20斤,涉案供货商长沙市雨花区华云农产品经营部已另案进行处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及重金属等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及重金属等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于2022年5月9日,对其下达了雨市监不罚[2022]第5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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