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区9家餐饮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C21330000301134822的牛蛙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绍兴市上虞区巴食餐厅加工的牛蛙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餐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1月10日向绍兴市上虞区巴食餐厅直接送达了编号CJ-D210370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绍兴市上虞区巴食餐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予以免于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SC21330000301134830的牛蛙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大渝火锅店的牛蛙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餐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1月10日向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大渝火锅店直接送达了编号CJ-D210373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大渝火锅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予以免于处罚。
三、抽样编号为SC21330000301135009的牛蛙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豪渝餐馆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餐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1月10日向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豪渝餐馆直接送达了编号CJ-D210373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绍兴市上虞区豪渝餐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予以警告。
四、抽样编号为SC21330000301134760、SC21330000301134761的碗、碟子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绍兴市上虞区韩吕餐饮店餐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餐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1月10日向绍兴市上虞区韩吕餐饮店直接送达了编号WS-D210246、WS-D210247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绍兴市上虞区韩吕餐饮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予以警告。
五、抽样编号为SC21330000301134848的宝宝碗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小菜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上虞称山分公司使用的餐具宝宝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餐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1月5日向杭州小菜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上虞称山分公司直接送达了编号WS-D210276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杭州小菜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上虞称山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予以警告。
六、抽样编号为SC21330000301134829的牛蛙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绍兴市上虞区点亮餐厅的加工用的牛蛙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餐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1月10日向绍兴市上虞区点亮餐厅直接送达了编号WS-D210272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绍兴市上虞区点亮餐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予以免于处罚。
七、抽样编号为SC21330000301134829的牛蛙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一点红餐馆加工用的牛蛙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餐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1月10日向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一点红餐馆直接送达了编号WS-D210359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一点红餐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予以免于处罚。
八、抽样编号为SC21330000301134726的牛蛙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渝辣餐馆加工用的牛蛙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餐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1月11日向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渝辣餐馆直接送达了编号WS-D210358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渝辣餐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予以免于处罚。
九 、抽样编号为SC21330000301134707的汤碗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晓洋餐厅使用的汤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餐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1月12日向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晓洋餐厅直接送达了编号WS-D210177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晓洋餐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予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