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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住宅新规:商品住宅不能确定交付日期等5种情况下不能预售

2022-03-11 15:21:3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顾爱龙)近日,宁波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简称《措施》)。《措施》明确指出,明确商品住宅工程有5种情况不能预售。

(图源:宁波市人民政府网站)

《措施》强调,要加强工程质量与房屋预售联动管理。商品住宅工程存在以下5种工程质量情形之一,不能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各地应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核发的,建设单位应暂停预售,各地应采取暂停网签等措施:一是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二是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导致建筑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隐患的;三是承重构件的混凝土实体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导致建筑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隐患的;四是存在未经改正的严重质量缺陷或者严重质量风险问题的;五是因质量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此外,《措施》提到,鼓励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和质量评价。鼓励建设单位投保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对投保的工程,保险公司组织开展全过程风险管理,开展工程质量评价,强化过程质量管控,全面提供质量保障。同时履行维修及赔偿义务,发挥保险机构专业化优势,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措施》明确,要推行质量信息公示制度:住宅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公开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主要建筑材料、参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评价目标、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分户验收前,应公开分户验收方案、分户验收组成员名单及有关信息;交付使用前,应公开质量承诺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质量保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承诺保修响应时间等信息。

宁波市住建部门表示,将加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力度:一是建立快速的处理机制。聚焦工程质量管理重点问题、突出问题和典型问题,严格做到“接诉即办”,依法依规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二是实行质量责任逆向追溯机制。实施信用惩戒、行政处罚,对调查属实的项目责任主体视情节程度进行信用扣分、约谈、重点监管、不良行为记录等,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三是实行通报批评制度。对住宅工程质量投诉重点突出问题实施通报批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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