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37号)。
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37号)
关于吕继文销售不合格豆腐皮的处置情况说明:
一.不合格豆腐皮基本情况
名称:豆腐皮;《检验报告》:(NO:202141504);抽检日期:2021年9月25日;被抽样单位名称:***;检测结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11月2日,执法人员将抽样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后对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截至2021年11月22日,未接到消费者关于当事人销售豆腐皮关于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相关投诉。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于2016年4月21日,开始在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联盟村五区26号开展经营活动,经营场地面积50平方米。根据《检验报告》反馈,当事人所售豆腐皮产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实测值0.0501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经查,2021年9月25日,当事人生产了该批次豆腐皮10公斤,其中2.13公斤以6元/斤售卖给抽检人员送检,其余7.87公斤以5元/斤售卖给当地村民。当事人生产豆腐皮的成本4元/斤,售价5元/斤。当事人生产该批次豆腐皮后未进行自检或送检。以上共计经营额104.26元,获利24.26元。
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豆腐皮的合格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吕继文于2020年12月1日,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被立案调查,案件流水号:331004072020120007,处罚决定书文号:台市监案处〔2020〕610015,罚没款金额4100元。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一年内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4.26元,处罚款5500元,共计罚没款5524.26元。
当事人无法提供其销售的豆腐皮的合格证明。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过排查,系当事人生产操作过程把控不严造成。已责令当事人严格按照规定流程操作,不得添加非法添加剂。当事人已承诺按照相关要求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