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35号)。
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35号)
关于对王小桔经营的罗氏沼虾、毛蟹抽样不合格的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罗氏沼虾的检测报告的内容有:报告编号:No:CJ-R212070;食品名称:罗氏沼虾;购进日期:2021年8月18日;被抽样单位名称:王小桔;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毛蟹的检测报告的内容有:报告编号:No:CJ-R212069;食品名称:毛蟹;购进日期:2021年8月18日;被抽样单位名称:王小桔;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抽检检测报告进行送达并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抽检的同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现场未发现剩余产品,截至2021年11月18日,未接到消费者关于该批次产品的相关投诉。
2.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该经营户在2021年8月18日从黄岩中心菜市场内购得罗氏沼虾20斤,其中4.6斤被购买用于抽样,剩余15.4斤被消费者购买。从黄岩中心菜市场还进货毛蟹13斤,其中5斤被购买用于抽样,剩余8斤被消费者购买。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当事人能提供不合格的批次罗氏沼虾的进货凭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不能提供也未查验不合格的批次毛蟹的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650元,并处以罚款3400元,合计40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